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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日期:2017-06-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上虞区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16年三区融合工作清单>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6〕2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工程综合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我局会同绍兴市人社局、绍兴市保险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2017〕70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市区开展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凡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上虞区(以下称“三区”)范围内,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须按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具体方法参照《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定规定》(市政府第87号令)。
  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近阶段主要内容,为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和承包商履约保证。建设工程投标保证、质量保证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方式,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仍维持原有保证金管理形式不变。今后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各区建设局、建管局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监督管理。根据绍兴市委市本级与越城区事权调整有关文件规定,越城区建设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担保具体操作程序,近阶段可参照原绍兴市建管局绍市建管(2010)84号文件精神执行,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柯桥区、上虞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担保工作,应抓紧实施,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于8月底前出台相应的具体操作管理措施,落实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管委会负责本开发区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操作方法参照越城区。
  三、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和承包商履约保证的方式,一般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和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方式。特殊情况下,承包商履约保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同业担保方式。
  承担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当为“三区”范围内的银行、经所在行业协会认定的专业担保公司及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规模和人员结构要求。保险公司在起步阶段,以统一共保体形式开展“三区”范围内工程保险业务,各区不再设立共保体。
  建设工程担保活动中,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合同和保险公司(共保体,下同)的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参保对象可自愿选择,各受益人和主管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保证不得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
  四、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未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承包商同时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
  建设工程担保活动中的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各类保证手续(保函、保险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函提倡采用统一的示范文本(见附)。保证人、业主和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担保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在项目保证文书中明确。
  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前,业主应当将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证文书原件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保管机构保管;承包商应当将业主提供的业主支付保证文书原件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保管机构保管。保管机构提供有关“原件收讫”的书面文件给提交人。
  业主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保管机构出具的证明已办理工程担保手续的相关联系单。  
  各区(新区、新城)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相关联系方式,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六、承包商履约保证及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金额,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额度一般应为工程造价(中标价)的10%。但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也可以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上一段保证额清算后进入下一段。分段滚动担保基数可与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相一致,或直接采用1000万元固定额作为滚动担保基数。
  采用经评审最低中标价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额度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
  (二)承包商履约保证额度一般应为工程造价(中标价)的10%。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保证额度应与业主分段支付保证额度相等。采用经评审最低中标价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保证额度应与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额度相等。
  七、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和承包商履约保证的有效期应在相应保证文书中约定。根据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承包商履约保证有效期可定在工程开工日起,至合同工期期满日后的6个月;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的有效期可定在工程开工日起,至合同工期期满日后的18个月。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不明的,按施工合同签订日延迟1个月起算。
  八、工程担保的索赔权利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前,应当书面通知被保证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在28天内对权利人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处理,并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索赔权利人应当同时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法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索赔权利人持该报告向保管机构领取保证文书原件后,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保证人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九、在保证文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撤保。建设工程因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应当凭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和保管机构的“原件收讫”书面文件,到保管机构领回相关保证文书原件,办理撤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凭五方主体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原件收讫” 书面文件,向保管机构取回承包商履约保证文书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工程款全部结算后(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业主凭工程款结算手续和“原件收讫” 书面文件,向保管机构取回业主支付保证文书原件, 办理撤保手续。
  在保证文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约定的保证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续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保证。
  十一、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或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和承包商履约保证。
  承包商履约保证经批准采用同业担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可以为同资质或低于本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2.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不得提供担保;3.无论哪一级资质企业,不得同时为两只项目提供担保。
  十二、各区建设、建管局应对“三区”范围内各类承担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保证人进行信息登记,定期开展对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检查,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大力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类保证机构的管理。我局将于下半年适当时候对“三区”开展该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保函示范文本

   

绍市建设(2017)145号附件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30日


  抄送:袍江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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