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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实名制民工工资发放的通知

日期:2017-03-09 浏览次数: 字号:[ ]

在绍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劳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绍市建设〔2016〕224号)文件精神(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特发此通知。
  一、总体要求
  在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贯彻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执行工程款两条线拨付、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并建立工资发放信息公示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1、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劳务企业必须明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2、工程项目部必须设立劳资员,工程造价在3000万以上的必须有专职劳资员。劳资员全面负责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工作量及工资核算、代办农民工工资发放相关的银行业务,切实掌控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真实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对劳资员工作负总责。
  (二)、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按劳动用工五项制度规定建立职工花名册,现统一表式(见附表1),要求班组、人员齐全(包括桩基班组、杂工、特种作业人员等在内)。
  (三)、执行工程款“两条线”拨付
  根据《暂行办法》,在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不管以何种方式支付工程款,必须按月进度工程款的30%作为工资款打入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与银行签订《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书》;建设单位必须签署《防范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承诺书》。施工单位可在(附表2)所列银行中自由选择合作。以上内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时是否落实建设资金的依据之一。
  2、监理单位应在每月6日前核准月工程量,并确定月工程款30%的具体金额,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备,并在劳资员处存档。
  3、建设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按月进度工程款的30%作为工资款打入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时足额打入专户的,施工单位可申请停工,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当连续两月工资款未到位时,我处将出具停工通知单,待相应资金到位后方可复工,合同工期按停工时间顺延。
  (四)、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民工工资应当全部由银行代发,不允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人工资和生活费。工程开工后,相应银行上门服务开办工资发放卡,施工单位要全力配合,首批办卡由项目负责人亲自协办;工地劳资员应积极与银行客户经理沟通施工进度,当新班组进场时,统一组织办卡;项目负责人在班组进场开工前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各班组,督促劳资员做好具体工作。
  1、施工单位应在每月8日前将审核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送给相关银行,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工资发放表应与花名册、考勤表配套,由带班长制作并以班组为单位统一提交给工地劳资员。工资发放表应涵盖所有当月务工人员工资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公司盖章后报送相应银行,同时提供电子版。原件在银行留存,工地将复印件归档。全市统一工资发放表格式见(附表3)。
  2、施工现场设置信息公示牌,每月8日张贴工资发放表公示。
  3、银行在按时收到工资发放表、月进度工程款后,应在15日前代发工人工资。在收到工资发放表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核对完毕的回执盖章后送达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审核未办工资发放卡的工人,与劳资员积极沟通,于工资发放前办结完毕。
  4、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款或施工单位未及时提交工资清单,银行应及时与我处联系。
  二、执行范围
  根据《暂行办法》,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招标(含直接发包)工程,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市直由我处实施,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请遵照执行。
  三、奖励和处罚
  在绍各建筑施工企业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我处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并将考核内容列入市场行为考评。
  1、对认真执行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工程款“两条线”支付各项制度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通报表扬,并加业绩分。在年底评比文明工地时优先考虑。
  2、对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业绩分,同时提请有关部门限制其招投标资格。
  附表1:绍兴市建设工地职工花名册
  附表2:绍兴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合作银行清单
  附表3:绍兴市建设工地民工工资发放表

   附表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抄  送: 市建设局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人民银行绍兴支行 市府办综合二处 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 市直各开发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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