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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施工监理企业综合业绩动态考评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12-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越城区建设局、市直各开发区建设(建管)部门,在绍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绍兴市区施工监理企业综合业绩动态考评办法》已修订,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4日

  

 

 

抄送:市政府城交处,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绍兴市区施工监理企业综合业绩动态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建立建设工程领域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和市场监管警示系统,健全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促进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个人执业信用制度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建设工程秩序,全面提高施工、监理企业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绍兴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越城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等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仅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业绩是指考评对象的生产经营、工程质量、科技进步、施工安全、队伍管理、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因工程项目获奖加分或因不良行为扣分,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也同时加分或扣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的综合业绩应由下列文件之一认定:

  1.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决定书;

  3.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文书。

  第七条 综合考评的结果作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企业资质管理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的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特别是市场准入清出的重要依据。

  综合业绩考评采用综合评分法,加分可抵扣。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每月扣一次,每次最多扣分不能超过10分(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除外)。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考评对象的加减分情况统计和核准,并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将资料报绍兴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稽查支队。

  第九条 每年年终考评结果名列前茅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可作为推荐局级优秀企业和个人的依据。施工(监理)企业一个考核年(以下简称一年)内综合得分≤-20分(监理企业≤40分)的不得推荐为优秀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一年内综合得分≤-20分的,不得推荐为先进个人。

  第十条 在综合业绩考评中,施工、监理企业综合得分达到一定分值的作如下处理:

  1.施工企业一年内综合得分≤-20分给予通报批评;

  2.监理企业一年内综合得分≤-40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在综合业绩考评中,项目负责人、总监综合得分达到一定分值的作如下处理:

  1. 一年内综合得分≤-10分, 给予通报批评;

  2. 一年内综合得分≤-40分, 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365bet日博予以为期半年的公示。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司法责任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报浙江省诚信平台予以为期一年公示。

  (一)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四)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综合业绩分10分,并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一)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认定有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考评计分时,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加分、扣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具体分值计算详见附件(绍兴市区施工、监理企业综合业绩动态考评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市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的综合业绩考评,并将结果进行公示。综合业绩考评每季度公布一次,以一周年为期滚动。

  第十七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施工、监理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监,须接受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拒不参加培训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

绍兴市区施工监理综合业绩动态考评评分标准

  1.加分标准

项目

内        容

考核对象

一次性加分标准

经营行为

  在绍建设施工产值(监理企业在绍监理收入)

5/每千(百)万元

  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

30

  获“钱江杯”或省级工程奖

20

  获“兰花杯”工程奖

10

  获绍兴市区优良工程

5

优质结构

  获绍兴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

5

科技进步

  获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

20

  获省级科技示范工程的

10

  省建设厅立项并通过鉴定(与工程有关)

10

QC

成果

  获国家级QC小组活动成果奖

10

  获省级QC小组活动成果奖

8

  获市级QC小组活动成果奖

5

  获国家级工法奖

10

  获省级工法奖

8

  获市级工法奖

5

施工

安全

标化

工地

  获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

15

  获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

10

队伍管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市表彰

10

  受到市建设局行文表彰

5

文明

施工

  获“文明现场、生活保障”先进工地称号

5

  被授予“文明施工优胜工地”的

5

  被授予“用工实名制优胜工地”的

10

  被授予“文明工地”的

10

其它

方面

  受建设部或其它部(委)行文通报表彰

20

  受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省级部门行文通报表彰

15

  受市建设主管部门行文通报表彰

10

  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各职能单位通报表彰

5

  受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的各职能单位通报表彰

5

 

 

  2.扣分标准

项目

内             容

考核对象

一次性扣分标准

  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10

  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10

  发生项目经理挂靠现象的双方各扣

10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

10

  项目部未按要求执行用工实名制制度规定

5

  擅自变更现场施工管理人员

2

  未按规定按月支付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投诉的(5人以上即成为群体性上访)

5-10

  建筑工地未按规定执行劳动用工管理五项制度

5

  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违法违规承揽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

10

  未认真履行见证取样职责

2

  擅自变更进场监理人员

1

  监理单位或总监发现业主有违法违规行为不举报,不制止

4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合同鉴证

2

  未及时核定月工程量,造成“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5

  施工监理人员未按规定挂牌上岗的(每人次)

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经理总监

1

  施工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每人次)

2

  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5

  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0

  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10

项目

内            容

考核对象

一次性扣分标准

  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未建立或落实;未履行总承包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4

  不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技术保证资料或出具虚假施工技术资料和质量文件

4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质量投诉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新闻媒体曝光、集体上访和不良影响

10

  在建设部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和处罚

10-20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监理企业总监

10

  未对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理,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不按规定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签字

6

  现场监理资料不符合要求

2-5

  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或查处

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经理总监

2

  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局部停工

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

10

  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

5-10

  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

10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专项检查通报批评

5

  因质量问题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10

  因质量问题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

项目

内           容

考核对象

一次性扣分标准

安全生产方面

  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

施工监理企业

项目经理总监

2

  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局部停工

5

  施工企业未开展“安全月检制度”

10

  工程安全生产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

10

  因安全问题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10

  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事故

10

  发生死亡事故瞒报

10

  建设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2起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10-20

文明施工方面

  项目经理未与职能部门签订综治、环保、卫生、园林生态等责任书,管理网络未上墙公示

2

  工地项目部未建立综合治理教育台帐

2

  夜间施工作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落实降噪措施

2

  在建工程中有兼作宿舍现象

5

  被责令整改或因其它相关事项被投诉的工程未能及时整改的

4

  施工现场因文明施工、劳动用工被职能部门责令停工的

5

  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中不参与、不配合或组织不力受到市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

10

  工地内发生聚赌、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影响的治安案件

2-5

  施工现场外地民工未办理从业人员岗位证,或招用无身份证(每人次1分)

1-10

通报批评

  受建设部行文通报批评

施工监理企业

20

  受省建设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

15

  受市建设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

10

  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职能处(站)通报批评

5

  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职能处(站)通报批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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